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2024-04-02 16:00 陕西
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DBB)模式相比,EPC工程项目的发包阶段有所前移。在这种模式下,因设计错漏而导致的工程纠纷往往是需要通过设计变更来消除其缺陷,而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
由此可见,EPC模式下,因设计错漏导致的责任划分就显得格外复杂,况且,因设计错漏而造成的工程价款纠纷更为频繁与常见。在对EPC模式下,因设计错漏而产生的责任划分问题上,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找问题的答案:
1、合同中事先对设计错漏有明确的约定:
EPC合同中若对设计错漏责任划分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则该约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其理论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
2、合同中未对设计错漏问题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在合同中未对设计错漏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需要根据我国对EPC项目发包阶段划分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在我国对于EPC的发包节点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进行发包;另一种则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项目是在可行性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自然就由EPC工程总承包商来完成,其中的设计错漏责任当然就由EPC工程总承包商来承担。
其理论依据如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2.2.1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等工作应由承包人负责,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这表明,在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情况下,初步设计属于工程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都有类似的规定,设计是工程总承包人工作的一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对设计负责。即使业主代表(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各类文件,其后果仍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承包商的设计错误是由于业主的要求引起的,则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定:除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出错的外,当承包人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作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延误。
EPC工程总承包人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负责,在发生设计错漏时,工程总承包人应当自费进行缺陷消除或者改正,造成的费用增加只能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种情况,EPC项目是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这种情况下,初步设计错漏的责任原则应由发包人承担。
其理论依据为: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并应由承包人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初步设计的准确性负责,由于其提供的初步设计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导致设计方案变更,从而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变化的,发包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3、因发包人要求错误导致设计错漏的责任分担
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可能会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错漏等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权以及索赔条件将起作用。但是,只有在雇主要求的错误是经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核查后仍无法发现的条件下,承包商才有权提起索赔。
其理论依据为: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雇主要求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这些要求文件包括了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
标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及指导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承包人主要人员资格、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办理、对业主人员培训、分包、设备供应商等要求。
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可能会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错漏等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权以及索赔条件将起作用。但是,只有在发包人要求的错误是经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核查后仍无法发现的条件下,承包商才有权提起索赔。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用合同规定,无论是由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都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权益和责任上的平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定如下:在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时,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做相应修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果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以及合理的利润。
然而,对于EPC项目来说,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出现如下四种情况时,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EPC模式下,如发包人要求中出现错误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除四项特别规定的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外,其他因发包人错误导致设计错漏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均应由EPC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总之,在EPC模式下,设计错漏的责任划分需要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通过合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多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