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新建与装修改造类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质量及服务职责,加强维修时效性与维修力度,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外国语大学基建类工程维修管理规定与办法》
第二条 我校新建及装修改造类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均适用于本管理规定与办法。
第三条 基建类工程维修遵循服务广大师生,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造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本管理规定与办法。
第二章 维修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标准
第五条 新建与装修改造类项目开标结束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指定账户缴纳维修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维修履约保证金作为各自项目的维修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各项目维修,校内其他费用支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维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所有新建及装修改造类工程,向学校缴纳中标价的1%-3%作为维修履约保证金,基建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纳比例。
(二)按照要求缴纳了维修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竣工结算时依据实际维修产生的费用,若维修费用低于所缴纳履约保证金,剩余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若维修费用高于所缴纳履约保证金,则学校有权从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维修履约金为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六条 项目质保期满时,通过基建处组织验收合格后,将按照相关约定退还剩余维修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维修通知
第七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在建或已竣工基建类工程,每个项目需上报两个固定维修联系人,该人员若离职,需提前向基建处变更报备,并出具书面证明。因不及时报备变更联系人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建、在建或已竣工基建类工程,在质保期内的项目,由基建处根据校内所反映问题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予以明确回复,并于3日内启动维修。若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不予回复,3日内仍未安排维修,基建处将留存相关通话记录、微信证明或书面通知,并组织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四章 维修队伍的确认
第九条 对于在建或已竣工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的基建类工程突发紧急维修问题,如水、电、暖等突发紧急状况,基建处可直接组织维修单位进行施工,留存施工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保期结束以前的所有新建、改扩建与装修改造类项目,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原中标施工单位以资金、施工难度等为借口迟迟不予实施时,为避免影响保障民生类工程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的情况发生,例如采暖期暖气供应施工滞后等事宜,基建处有权指定其他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单位直接实施,费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实施单位。费用参照该部分施工内容的原最高限价。由基建处、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在建或已竣工基建类工程施工单位组织的维修,在基建处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解决改善,基建处留存相关电话、微信证明或书面通知后,重新组织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项目维修期间,因自身维修产生的安全事故责任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维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维修造价在10万元以内,维修工程量及造价由基建处、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维修造价在10-30万元以内,维修工作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维修工程量及造价由基建处、监理单位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维修造价30万元以上,维修工作上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并按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要求,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维修队伍与造价。
第十六条 为避免出现影响保障民生类工程未按时完工的情况发生,原中标单位以资金、施工难度等为借口迟迟不予实施时,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施工内容,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所有维修工作的具体内容由基建处、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前所有涉及维修的建设项目,维修费用从各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由财务处依据维修审批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内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维修工作时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维修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由基建处陆续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长期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施工合同附则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