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完善工 程移交、运行机制与程序,促进竣工项目及时投付使用、发挥投 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的管理,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网、设备的安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实 施的对已竣工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 建工程项目由学校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的移交;保修是指基建处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督、协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 有重要责任,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时,应 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档案真实完整。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及移交,未经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二章 验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方案、 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项目合同(协议),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验收质量标准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向基建处和相 关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基建处负责完成竣工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检测。工程建设完成后,涉及到消防、弱 电、空调、电梯等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对测试报告、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前期审核。前期审核通过后, 由基建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检测,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测中 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专业检测合格的工程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条 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依据竣工验收规定,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 竣工验收申请。基建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 先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 行五方责任主体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五方责任主体签署验收合格单。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对于报建手续完备的竣工项目,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标准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规划、消防、节能、人防、环保等政府专项验收及政府备案验收。
第十二条 校内验收。基建处组织校内职能部门、邀请相关技 术专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从项目使用功能、观感质 量等方面进行验收。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 参加验收;涉及到消防、水电、弱电等项目,保卫处、后勤管理 处(后勤服务集团)和信息化处 ·信息技术中心共同参加验收; 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工会共同参加验收;根据项目使用和归口管理情况,教务处、科研处、教育产业发展中心及相关使用单位参加校内验收。对验收过程中指出的问题,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涉及消防、 弱电、空调的专业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完成第三方机构检测、 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或校内验收。工程造价不满5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组织校内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检 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检测合格 的项目,检测费用由学校承担。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校内验收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合同(协议)对上述费用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三章 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资产管理处进行移交, 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基建处配合资产管理处向各运行管理部 门进行移交;涉及到消防、水电、弱电等项目,配合资产管理处 分别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信息化处 ·信息技术中心等单位移交。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房产实体和房产信息归档所 需资料;保卫处负责接收消防和安全保卫防范设施;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接收室外管网、道路、园林绿化工程、水 电设备设施及电梯设备、中央空调等特种设备;信息化处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接收网络信息工程、网络设备等。
第十七条 基建处组织移交时,应提交移交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建筑物水、电、暖、网络、通信、消防设施及建筑平面图,网络、通信系统及线路测试数据和主要设备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提供运行管理所需的技术及档案等资 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施工单位或设施设备供应商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四章 保修
第十九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 5 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五)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运行后,基建处应当积极做好保修期内的维修和项目回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移交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工程及其设 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保修期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维修。
第二十二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施工单位无正当理 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或维修后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基建 处可另行组织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具体方法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基建类工程维修管理规定与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 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填写 “西安外国语大学基建工程质保期满申请表”,经使用单位或管理 运行单位和基建处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质保金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保修期满后的建设工程纳入学校日常维修管理,维修由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处应协助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